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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惠民医院是湖州市政府、卫生局为切实解决低保、特困、困难人员等弱势群体看病难的问题,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面推开而成立的医疗救助机构,湖州市中医院作为惠民医院唯一的定点医院,在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理收费”同时,坚持“真诚服务、惠民利民”的服务宗旨,向服务对象提供减免部分医药费的医疗救助。
湖州市惠民医院运行以来,已有了一大批受惠对象在就诊时得到了优惠,达到了减轻困难人群医药费用负担的目的,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医疗救助对象

  持市、区民政局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低保人员和《因公牺牲遗属定期抚恤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的优抚人员;持有湖州市总工会颁发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的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一、二级)人员;湖州市福利院集中供养人员。

  二、医疗救助金标准
  1、救助对象在湖州市惠民医院治疗尿毒症、恶性肿瘤、肾移植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报销领取50%的医疗救助金。
  2、救助对象在湖州市惠民医院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药费用采取分段报销,具体救助标准为:门诊或住院单次就诊医药费用10000以下部分救助30%,10001—50000元部分救助40%,5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药费自负部分按相应比例救助。
  4、报销范围参照《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实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三、医疗救助程序
  1、就诊时救助对象需携相关证件和身份证,按正常就诊程序在湖州市惠民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于惠民门诊、住院收费处付款并开具门诊、住院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
  2救助对象凭医药费收据原件、病历本、救助证件、身份证、医药费用清单至惠民医院医疗救助金专窗填写“湖州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金领款凭证”,经审核后领取医疗救助金。
  3、领取医疗救助金后收据原件加盖“救助金付讫”章退还服务对象。
  4、医疗救助金应于诊疗完毕后三个月内报领,原则上逾期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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